在旅行社運營過程中,偶爾會遇到客人臨時有事無法出行,申請退團的情況。這就涉及到退團費的問題,怎么個標準?
在旅游合同中,旅游者是甲方。作為主動要求退團一方,退團一定會有一些違約金,關于這一點,旅游法中早已明文規定,如下:
第八條 〔甲方退團〕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動開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,但須承擔乙方已經為辦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費用,并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:
1、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,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10%。
2、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,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20%。
3、在旅游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,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30%。
4、在旅游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,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50%。
5、在旅游開始日或開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參團的,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100%。
特殊包機或專列由于機票或車票無法用常規票面價值定價,可根據退團提前時間,協商解決退費問題。
如果是旅行社方發生的問題,比如此次疫情的突然發生,當然是全額返還,損失自擔。
但如果在旅途中發生天災人禍,這類問題就比較復雜一些了,我們下期再討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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