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簽證的入境次數(ENTRIES)
系指持證人在簽證有效期內可以前來中國的次數。入境次數用完,簽證即自動失效。如需再次前來中國,須重新申請簽證。入境次數未用完,但有效期已過,也應重新申請簽證。持用次數已用完簽證前來中國,將被拒絕入境。因此,出發來中國前,請再次檢查簽證入境次數和簽證有效期。
2、簽證的有效期(ENTER BEFORE)
系指簽證的有效期限。在入境次數仍有剩余、有效期期滿前,持證人任何時候均可持此簽證前來中國(期滿當日24:00前均被允許入境)。超過有效期的簽證,無論是否剩余入境次數,均自動作廢,不能延長。如還需來華,須重新申請簽證。所有簽證均自簽發之日起生效,因個人或第三方原因改變行程而導致簽證不能使用的,應由申請人承擔。持用過期失效簽證前來中國,將被拒絕入境。
3、簽證停留期(DURATION OF EACH STAY AFTER ENTRY)
系指持證人每次被允許在華停留的最長時間。即從入境之日起,持證人可在華停留的最長天數。如需延長停留期,持證人必須在停留期滿前,前往當地公安機關申請延期。在華超過簽證停留期滯留者,違反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規,將被處以罰款等處罰。因此,在華期間請隨時檢查是否已超過停留期。
在華任職、就業(持Z簽證)、記者(持J-1簽證)、定居(持D簽證)、及學習(持X簽證)人員,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,必須前往當地公安機關申辦居留手續,以避免非法滯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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